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侨工委)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民宗侨工 委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宗侨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负责办理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农业、渔业、水务等方面的工 作事项并对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负责。
第三条 民宗侨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中行使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参与民宗侨工委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执法监督工作。
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下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第五条 参与有关民宗侨工委工作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参与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对有关民宗侨工委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民宗侨工委工作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第七条 办理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议案、质询案和其他事项。
办理民宗侨工委工作范围内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八条 办理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加强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华侨外事工委和农村工委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十条 民宗侨工委由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主持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本着精简原则,民宗侨工委不设办公室,由一至两名委员协助主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民宗侨工委会议的会务;
(二)具体办理民宗侨工委会议部署的工作事项;
(三)撰写各类公文和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四)协助民宗侨工委搞好调查研究;
(五)搞好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六)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民宗侨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民宗侨工委会议为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的会议,由民宗侨工委主任和全体委员组成。
民宗侨工委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民宗侨工委全体会议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由民宗侨工委主任召集。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会议所作的有关决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侨工委)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民宗侨工 委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宗侨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负责办理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农业、渔业、水务等方面的工 作事项并对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负责。
第三条 民宗侨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中行使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参与民宗侨工委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执法监督工作。
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下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第五条 参与有关民宗侨工委工作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参与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对有关民宗侨工委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民宗侨工委工作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第七条 办理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议案、质询案和其他事项。
办理民宗侨工委工作范围内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八条 办理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加强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华侨外事工委和农村工委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十条 民宗侨工委由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主持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本着精简原则,民宗侨工委不设办公室,由一至两名委员协助主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民宗侨工委会议的会务;
(二)具体办理民宗侨工委会议部署的工作事项;
(三)撰写各类公文和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四)协助民宗侨工委搞好调查研究;
(五)搞好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六)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民宗侨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民宗侨工委会议为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的会议,由民宗侨工委主任和全体委员组成。
民宗侨工委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民宗侨工委全体会议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由民宗侨工委主任召集。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会议所作的有关决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