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暂行办法
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人民公仆意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 作监督,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每届任期内应分期分批向市人大常委会述 职。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作述职。
第三条 述职内容:本人一年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改进工作作风,密 切联系群众和勤政廉政建设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等。述职报告要突出“我” ,着重写个人工作情况,不能写成单位工作总结。
第四条 述职报告必须由述职人员本人撰写,内容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文字简练。材料完成后,要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本年度述职人员名单,并将述职的时间、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一府 两院”必须及时通知述职人员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年度工作计划中对干部述职做好安排,一次常委会会议安排2—3名干部述职。不在常委会会议上述职的干部,年终向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在本市 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工作岗位的,要向人大常委会作离职报告。
第七条 述职报告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7天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3—5天将述职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干部述职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方法,调查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为评议做好充分准备。
第九条 述职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或分组进行评议。述职人员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可以在本次或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上作出说明。评议后,常委会写出书面评议意见,向“一府两院”和述职人员反馈,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述职人员在3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派 员跟踪监督整改。
第十条 干部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一名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列席会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邀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人 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