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行更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和社 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评议“一府两院”,必须坚持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按人大职权及评议程序办事。
第四条 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范围及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
(二)市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下属的基层审判机关;
(三)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属的基层检察机关。
第五条 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行部门、司法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或本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在办事效率和质量、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领导班子建设和严格自律的情况;
(三)“两院”在打击犯罪,批捕起诉,开庭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否严格依法办事,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廉政建设和从严治警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第六条 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主要形式: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评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其工委组织的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评议;人大代表小组或联组对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评议。
对“一府两院”的评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在本市区域内工作的省、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老干部等人员参加。
第七条 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程序:
(一)准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的决定,由人大办公室草拟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内容、对象、方法和步骤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评议工作 前,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召集被评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联席会议落实工作方案,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态度,积极参加评议活动,自觉接受监督。同时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代表和职工 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各项评议活动。
(二)调查。组织人大代表通过视察、调查、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对被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进行 归纳分类,为评议作好准备。
(三)评议。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评议会议,听取被评单位自查汇报,人大代表根据调查掌握的材料并结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其面对面进行评议。评议时,要作出客观、公正的 评价,充分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监督被评单位和工作人员改进工作。充分听取被评单位的解释和申辩。评议后,由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按照法定权限作出有关 决定或建议。
(四)整改。评议会后,被评单位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和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人大常委会组 织代表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进行复评。
(五)总结表彰。评议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和被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写成专题报告。要召开总结大会,对在评议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扩大评议效果,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评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抓住重点,认准情况,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大胆暴露问题,注意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做到群众满意,代表满意,领导满意。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