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和我省对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离退休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管理。
第二条 干部、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组织上应找本人谈话(处级以上的干部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谈话,其他干部、职工由办公室领导谈话),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结合实际,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里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第四条 及时办理离退休人员应享有的各项生活福利,认真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经常了解离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安排必要的体检,对生病住院的人员常委会办公室领导要及时看望,依照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医疗费用等问题。
第六条 经常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定期进行家庭走访,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每逢离退休人员生日,办公室要以常委会的名义赠送生日礼品,表示祝贺。
第八条 每年春节前,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分别带队慰问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遗属。
第九条 开展有益于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各项文体活动。
第十条 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用车问题,保证离退休人员看病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