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督查反馈暂行办法
重要事项督查反馈暂行办法
为加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的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反馈事项的范围
1、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3、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交付的人大代表议案办理情况。
4、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部门或人员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
5、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6、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调查、检查和视察报告的处理情况。
7、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反馈形式与时限要求
1、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 委会作出报告或书面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分别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或书面报告。
3、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交付“一府两院”办理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4、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被评议机关、部门或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报告。
5、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办理情况和意见及时答复有关代表,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 出报告或书面报告。
6、市人大常委会就某一方面或某一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检查或视察后发送有关机关的专题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有关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 会作出书面报告。
7、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来信来访的反馈工作,按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办理。
8、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印发《人大督查通报》,及时反馈重要事项督查情况。对那些拖着不办、顶着不干的单位和部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评议、质询等形式,责成其 限期整改。
三、反馈工作的责任与标准
1、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重要事项的反馈工作,应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严格领导审核制度,保证按 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反馈事项的有关情况。
2、反馈报告要详细说明反馈事项处理的主要内容、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或结果。报告机关或部门应对反馈结果负责,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切忌搞形式主义。
3、对于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经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阶段工作情况,并说明下一步目标和完成时限,待全部办结后再提交总 结性报告。
四、督查工作的责任与分工
1、对需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反馈的重要事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工作机构应按照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2、市人大常委会的督查工作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实行对口分流、分工负责、整体协作的原则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常委会检查或视察报告的处理情况的反馈督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工委(室)搞 好协查工作。
常委会决定交付的议案办理情况,被评议机关、部门或人员的整改工作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口的工作机构负责督查。
代表意见、批评、建议的办理情况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督查。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情况,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督查。
4、对需要两个以上办事机构联合督查的事项,主办工委(室)须在与协办工委(室)沟通的基础上,提出督查结果的报告。
五、督查工作程序
1、凡列入督查的事项,督查责任部门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反馈的时限要求,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发出督查函件,对反馈工作提出要求。
2、督查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对某一督查事项组织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检查,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3、督查责任部门对有关机关或部门的办理工作或反馈报告认为不符合要求的,经主任会议同意,通知有关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补报。
督查责任部门对重要督查事项的督查结果,须向主任会议报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