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规范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规范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六)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和调整;
(八)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以及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的重大变更;
(九)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承诺偿还的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
(十)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涉嫌犯罪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二)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三)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十四)我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或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以及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市本级教育、科技等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资金的征集 使用情况;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七)政府的债权、债务情况;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九)本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
(十一)影响三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十二)水、电、管道煤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农民、企业等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十三)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十四)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五)主要水库、河流、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十六)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七)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和建议,以及行政执法 中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或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中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分别由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八条 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议案、报告的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依法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议案、报告的审议。
议案、报告列入议程后,提案人、报告人要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然后由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提请或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回答询问。
(三)议案、报告的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必须有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获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决议、决定的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刊》和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半年以上)办理的,有关单位必须作出说明,并分阶 段报告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应组织人大代表对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府两院”贯彻落实。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