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保密法》的规定,结合本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三、严格执行文件传阅、分发的登记、签收交接手续和拟办、查办、立卷、归档及销毁等程序,杜绝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四、若发生失、泄密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
五、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子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翻印、复印、摘抄“三密”文件、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 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三密”事项;不该问、不该看、不该记的秘密事项,绝对不问、不看、不记。
七、不准使用没有加密设施的无线、有线通信设备、明码和非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八、制发涉及国家秘密范围的文件、资料时,应由保密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确定印制密级的文件、资料,要以机要信件发出或指定保密员送达。
九、全体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应严守国家秘密、严守外事纪律。
十、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三密”文件、资料,交保密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归档或销毁;领导和工作人员所做的工作记录本,要妥善保管, 用后交保密室统一销毁或自行销毁,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当废纸出售。
十一、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室时,须将机要文件、资料入柜上锁、 关好门窗,防止国家机密被盗窃。
一、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保密法》的规定,结合本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三、严格执行文件传阅、分发的登记、签收交接手续和拟办、查办、立卷、归档及销毁等程序,杜绝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四、若发生失、泄密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
五、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子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翻印、复印、摘抄“三密”文件、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 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三密”事项;不该问、不该看、不该记的秘密事项,绝对不问、不看、不记。
七、不准使用没有加密设施的无线、有线通信设备、明码和非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八、制发涉及国家秘密范围的文件、资料时,应由保密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确定印制密级的文件、资料,要以机要信件发出或指定保密员送达。
九、全体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应严守国家秘密、严守外事纪律。
十、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三密”文件、资料,交保密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归档或销毁;领导和工作人员所做的工作记录本,要妥善保管, 用后交保密室统一销毁或自行销毁,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当废纸出售。
十一、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室时,须将机要文件、资料入柜上锁、 关好门窗,防止国家机密被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