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话使用有关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话使用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次会议研究,决定对通信工具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凡个人使用的手机费用,办公室一律不予报销;
二、不准用机关的公用电话挂国际电话,违者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从本人的各种补贴中扣除电话费用;
三、不准用公用电话闲聊,违者通报批评;
四、机关各办公室电话,除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外,每月实行限额标准。具体为:秘书长、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民宗侨工委、城建环保工委、任免联络工作室、行政科、车队限 额为150元/月;副秘书长、法制工委副主任、调研科、信访接待室限额为100元/月;秘书科限额为300元/月(含上网费100元);保密室、值班室、财会室等限额为50元/月。
五、外单位人员到本机关挂长途电话,要经过办公室或各工委领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