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为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特制定本守则。
为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第二条 依法行使职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遵纪守法,勤政廉政,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改革开 放和经济建设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第四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困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请假。如一年内无故不请假,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每次常委会会议由主持人通报出席情况。中途退席须经主持人同意。常委会办公室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为审议“一府两院”工作做好准备。
第六条 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决定权、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以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和政府工作时,要积极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全力以赴做好常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 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对“一府两院”的评议等活动。
第九条 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条 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