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l、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
贴、奖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按工资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A为月工资;a为党费):
A≤400元, a=A×0.5%;
400元<A≤600元, a=A×1%;
600元<A≤800元, a=A×1.5%;
800元<A≤1200元, a=A×2%;
1200元<A a=A×3%。
工资在1200元以上者,A=工资总额扣除个人所得税。
2、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或养老金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确定新的比例,重新计算应交纳党费数额。
4、交纳党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委会审查,报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5、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机关党委通过上级组织部门转交中组部,由中组部给本人开收据。
6、特殊情况下,经支委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和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但补交不得超过3个月。
7、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8、不得要求党员交纳本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管理
l、党费由党支部收缴,机关党委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分设;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建立帐簿、健全制度。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2、党费应及时存入银行帐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党委会上报告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三、党费的使用
l、按规定比例留成的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使用,党支部不得留成和使用党费。
2、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3、党费的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一先两优”;党务工作会议经费;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4、党费正常开支500元以下由党委副书记批准,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党委书记批准,1000元以上由党委会议决定,书记签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