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工作规则
机关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员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重要指示、决议。
第二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第三条 抓好各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条 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按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每个党员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六条 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配合办公室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听取和审议机关党委会议的工作报告,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第八条 根据党员处分权限规定,研究对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报党组决定。对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及对处级党员干部处分提出建议。
第九条 对机关的群众组织实行领导,讨论研究他们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鼓励他们围绕常委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十条 协助办公室领导改善干部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承担上级党委和常委会党组交办的任务,并及时汇报承办结果。
第十二条 其他必须由机关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均需召开机关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