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组议事能力和会议效率,努力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讲政治、讲团结、讲党性的领导层,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议不定时召开。召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决定。提倡少开会,开短会。
第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因故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要向主持人请假。
会议讨论的议题和作出的决定、决议,会后要向缺席人通报。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由秘书科负责,完成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党组会议要有明确的议题。对一些重大的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会前党组成员要相互沟通、交流,初步达成共识,确保会议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并形成明确的决定。
第五条 提前l—2天将会议议题、内容告知与会人员,以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问题以及其他必须由党组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凡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应事先做好准备,提出意见和方案,由党组书记审定。
第八条 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党组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搞“一言堂”。会上党组成员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会后不搞自由主义,不准会后乱说。
第九条 党组会讨论的问题,要作出明确的决定,不能议而不决。所作的决定,应由会议主持人集中与会人员的意见形成,并征得多数成员同意;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必须经全体党组成员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本次会议不能作出决定的,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决定。
第十条 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对党组形成的决定、决议,各党组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分工分别落实,敢于负责。
办公室应对党组的决定、决议进行督促检查,以保证各项决定、决议的落实。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包括会议记录人)要有全局观念,大局意识,保密意识。对会议的重要议题、决定、决议以及会议上的分歧意见,不得在群众中公开透露,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结合工作实际,党组书记可以决定召开党组扩大会,由党组成员出席和有关人员列席。根据会议议题的内容和性质,列席人可以发表意见,供党组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制作会议纪要的,由党组书记决定。会议纪要应在确定的范围内发放。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属“机密”等级。当年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秘书科保管,四年后移交保密室存档。
除党组成员外,查阅党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须经党组书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