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升企业效益,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制定本公司员工手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内的试用人员,因特殊业务需求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外单位借调给我公司合作项目人员、临时人员及顾问等,不适用本员工手册。
第二章录用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实行招聘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
第四条新录用员工于报到之日应向公司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等复印件和最后工作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体检合格证明,并填写完整的《员工登记表》。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体检不合格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4、不胜任工作的;
5、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义务连续或累计时间超过5天及以上的(因工受伤除外);
6、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达到严重违纪行为标准的;
7、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入职到岗达3天的;
第三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六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
第七条公司安排员工在周六、周日休息,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第八条加班
(一)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妥善安排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应予同意。
(二)加班由公司统一安排或由员工事先向公司书面申请(填写《加班审批单》),按审批权限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没有必要或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不得利用加班时间完成。
(三)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员工应按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无故请假、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于上班时间因公务需要外出时应按审批权限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条以下行为视为迟到、早退:
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含)内仍未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分为以下八种情况:
(一)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经批准后执行的假期。
(二)病假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给予的医疗期,从员工病假(病休)时间开始累计计入医疗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